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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知 的大頭貼

    xianzitweets 19:06:19 on 2020-07-11 固定鏈結 | 回應  

    @北京SKP 要不别开商场了,在门口立个牌子收门票 

    @北京SKP 要不别开商场了,在门口立个牌子收门票吧,两百一张高奢品牌参观券,沉浸式式冤大头体验,低收入群体不配购买。

    ps:看到有人说穷人与狗不配入内,事实上宠物狗是可以进skp的哦,人就别碰瓷啦!
    来自弦子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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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9:06:13 on 2020-07-11 固定鏈結 | 回應  

    北京 SKP 商场 @北京SKP… 

    身着外卖服就没资格进入高级商场?堂而皇之的歧视。//@cEoifor:贴一个后续: 评论配图

    转发 @cEoifor: 北京 SKP 商场 @北京SKP 不许穿着外卖服的人员进入,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进去进餐、购物,还是仅仅作为外卖员进去取餐,只要您身上穿的是黄色、蓝色并带有 XX 外卖几个大字的服装,您都会被拒之门外。

    当然,如果您是外卖员,您需要拿到餐厅的外卖,可以去商场指定的户外地点取餐,餐厅会有人员送至商场外的聚集点。

    我是上午看到曹导@曹导 最新的那条职业体验视频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她穿着美团的外卖服,试图从不同的入口进入商场,都被门口的保安拦住,就连她站在门口等人,也需要站出去点,不能在可视范围内靠商场太近。如果保安让外卖员进去了会被罚款。

    我刚刚打了电话给 SKP 内人均消费最高的餐厅询问我穿着外卖服是否能去就餐,她的回复是“商场允许您就来,您就可以来。”随后她也帮我打电话给商场主机询问,得到的回复是“不行”。

    之后,我按照大众点评给的商场联系方式,拨打电话询问“我他妈穿着外卖服到底能不能进你们这高贵的商场(请问我穿外卖服能进你们商场吗)?”对方从容地回复:“不行。公司有规定的。如果您是外卖员,我们有指定的地点取餐。”

    以下几段对话,都可以套用相同的回答:


    “那如果我送完外卖想进来吃饭怎么办?”

    “您可以脱了呀。”

    “我里面没衣服了啊,这是夏天啊!”

    “不好意思, 公司有规定,不能进。”

    “如果我就是觉得外卖服好看,我就想穿着它去逛街怎么办?”

    ”不好意思,公司有规定不能进。”

    那这个破逼规定到底是为什么?接电话的人员告诉我说是上面领导的要求,领导们觉得“商场里有很多顾客,如果看到外卖员在里面跑来跑去,商场形象不大好。”

    最后,我只能请求ta帮我上报我的需求,只能等 SKP 顾服部的人吃完饭后再回复我。

    我在tb上看了下,外卖服装 20 元就能买到。我就不信我穿我想穿的衣服,还不能自由地去消费?

    来自弦子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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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6:06:07 on 2020-07-11 固定鏈結 | 回應  

    请儿慈会作出回应并除名邓飞,不要再消耗大家的善心/ 

    请儿慈会作出回应并除名邓飞,不要再消耗大家的善心//@李思磐:微博上反性骚扰的音量很大,但在现实的社会空间带来真实的改变,是另一回事。因此,推动相关个案的问责和机制的建立也非常重要,在线下空间推动变化需要付出真实的代价。

    转发 @李思磐: 2020年6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简称儿慈会)发布了2019年的年报。理事会名单中,依然还有免费午餐的发起人邓飞,位列第三,排在王振耀之后,比新湖集团的叶正猛和中国社科院的杨团还靠前。 保留邓飞当理事,大量众筹项目违法,儿慈会真会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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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5:06:14 on 2020-07-10 固定鏈結 | 回應  

    观众朋友们,看过来吧… 

    一个补充!再行动起来!//@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关于性暴力刑法修订,还有一条修法建议:取消刑法第359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此类现象一律以强奸罪共犯论处,从重处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已废止的嫖宿幼女罪有一脉相传之处,涉嫌对幼女保护的区别化对待,也给被害幼女造成污名化。

    转发 @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 观众朋友们,看过来吧,千千手把手教你如何在中国人大网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上提交你想提交的相应修法意见,请参看本教程https://mp.weixin.qq.com/s/ziakO-wqsdj9Xq1D3wo6fw
    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稿,千千融合各家意见,结合机构自身经验,所形成的关于性暴力的可供参考的修法意见列明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严惩重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删掉第三款中“奸淫幼女”的相关内容;
    2.严惩重判猥亵儿童的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化刑法对男性(包括男童)的保护,在强奸罪问题上,体现非歧视性的立法原则;
    4.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完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制度:(1)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统一提高到16周岁,即“奸淫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个建议跟建议1有一点冲突,建议1侧重加重量刑,本建议侧重提高性同意年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二选一);(2)2.完善“年龄相近豁免”制度,明确男女恋人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事实上利用了这种优势地位,只要其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极少数极端恶性、社会影响极坏、民众反映极为强烈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其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的严重恶性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且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故意为之)的,刑法应考虑修订,增加“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实施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
    如您有其他好的修法意见,请大家群策群力,一起分享,共同完善,通过中国人大网及时提交上去吧。[中国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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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00:06:18 on 2020-07-10 固定鏈結 | 回應  

    为何说哲学社的文章是造谣 

    为何说哲学社的文章是造谣?发一个非常基本的证据:哲学社在文章中声称吕频摆资历来否认支持者的诉求,而事实是:作为一名群友,吕频认为群主没资格作为个体断定性骚扰,也没资格授权成立一个审判团来给某位群友定罪。
    这并不难理解:群里无法成立一个附带审判团的公检法机构,审判团必须是完全随机的。群的一小部分人也很难具有给某个人定性的资格——而女权群的定性是会蔓延到群外部的。
    对此吕频的表达是:她坦承自己无法这样做,但她完全支持群里其他人进行各种各样的探索——任何人都可以去帮助厘清这件事,只是以自己的经历举例子,希望大家明白这样做是有代价的。
    吕频的最后一段话更指出了更关键的部分:任何人指控某人是性侵犯,你都需要具体承担这个指控的风险(可能被报复,可能是在犯错),而不是指望依靠其他人的权威(比如群主/群友吕频/其他群友组成的审判团)来规避这个风险。
    每个人首先该体会做一事的难度,如果我们相信女权主义者是平等的,女权主义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自我满足。
    然而,哲学社将这段话理解成“吕频用自己的权威制止其他人否定诉求”,同时故意选择性截取聊天记录,忽略了最后一段话。
    事实上,这段话这才是关键,因为涉及到了女权主义者的平等观念——将吕频认为权威就要求她承担一切并加以指控纯属鸡贼,删去这段话明显是自作心虚。
    我以为,从这样一个细节,就能看出哲学社颠倒黑白的话术——而这只是他们断章取义、混淆多个信息中的一个。
    关于吕频的处理/回应是否有问题,这是一个更复杂但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会继续说。
    哲学社所做的事情则完全是恶毒的:它在完全没有做事实核对(性骚扰的事实里缺少B、包庇的指控里缺少吕频)的情况下发出各种虚伪倡议,等于是暗示了自己表达的就是事实:目的是对吕频的污蔑。
    想对哲学社说:一,你们不必将吕频权威化以完成自己的英雄叙事,这是十分自恋的,无法起诉你们的吕频恰好是是所有人中最好欺负的一个。
    二,你们对性骚扰议题缺少关注,认为实际付出义务劳动的工作者可以是你们的指控对象,从断章取义的谎言一开始,你们就在消费这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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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00:06:12 on 2020-07-10 固定鏈結 | 回應  

    哲学社的造谣才是对metoo议题的伤害:意味着所有 

    哲学社的造谣才是对metoo议题的伤害:意味着所有参与者,在如此多的情感劳动、实际付出后,依然可能被完全不认识的对象造谣中伤抹去。请哲学社道歉。

    转发 @肖美腻: “如果你是一个有能量的女权者,我希望你【将我的这篇文章尽可能地传播出去】,尽可能抵消“哲学社”黑文的恶劣后果。”
    假女权真网暴,公号“哲学社”诽谤黑文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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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4:06:23 on 2020-07-09 固定鏈結 | 回應  

    她永远做一个小学生了… 

    新闻目不暇接,被摧毁的家庭永远留在原地。//@焦溜丸子好吃:对这个结果很失望,关注什么的越来越没用了

    转发 @徐潜川: 她永远做一个小学生了,她也永远做一个人民教师了。完全只是一个读者的我,不知道缪同学和袁老师之间到底发生过什么,也许袁老师所说都是事实。但就缪父母所指控的,与袁老师履行教师职务有关的行为,教育局起码应该做个回应吧?就孩子在学校中的不正常死亡,应该有所致意吧?这样冷血的口气,似乎一个孩子的不正常死亡,于执笔者是最不值一提之事。新闻似潮,无所始终。但人心终究要以某种形状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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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3:23:29 on 2020-07-09 固定鏈結 | 回應  

    1:不用操心我原生家庭给我多少资源… 

    1:不用操心我原生家庭给我多少资源,我父母非常非常爱我,愿意为孩子奉献的程度算是少见。[微风]
    2:也不用担心我做多少家务,因为我基本不做,不爱做。
    3:我本来从不说我自己的处境,因为大家都有好有坏,我也从来不讨论亲密关系,这和女权相违背。但图里这种说法也太奇葩啦,好像很羡慕男性或者要帮我男朋友维权一样子。
    4:亲密关系是有好有坏的,大家不用比较,我在亲密关系里属于付出很少的一方,但这样其实也会有矛盾。更关键的是:独身也很快乐。
    5:如果午后水妖老师一定要这么说的话……fine,人生终有一比,或驴或🐔,its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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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20:06:22 on 2020-07-08 固定鏈結 | 回應  

    感谢翻译!trans社群对罗琳的回应。这篇文章的意 

    感谢翻译!trans社群对罗琳的回应。这篇文章的意义是了解针对少数群体的常见污名化话术、trans群体自己对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的承认——这类议题的讨论,目前最大的缺憾是缺少trans群体自己的声音,感谢补充,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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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nzitweets 12:06:26 on 2020-07-08 固定鏈結 | 回應  

    鲍毓明今天伏法了吗 

    刑法修正案开始征求意见,要求严惩性侵儿童、提高性同意年龄的机会来了!
    千千律所特意整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只要几分钟时间,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再也不要出现第二个鲍毓明出现。#鲍毓明今天伏法了吗#

    修改意见如下:
    1.严惩重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删掉第三款中“奸淫幼女”的相关内容;
    2.严惩重判猥亵儿童的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化刑法对男性(包括男童)的保护,在强奸罪问题上,体现非歧视性的立法原则;
    4.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完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制度:
    (1)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统一提高到16周岁,即“奸淫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建议与建议1有一点冲突,建议1侧重加重量刑,本条建议侧重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一个二选一);
    (2)完善“年龄相近豁免”制度,明确男女恋人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事实上利用了这种优势地位,只要其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极少数极端恶性、社会影响极坏、民众反映极为强烈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其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的严重恶性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且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故意为之)的,刑法应考虑修订,增加“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实施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大网正在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还等什么,行动起来吧!!!
    复制粘贴进网站即可,很简单!为了星星,大家行动起来!


    来自弦子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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