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今天伏法了吗
刑法修正案开始征求意见,要求严惩性侵儿童、提高性同意年龄的机会来了!
千千律所特意整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只要几分钟时间,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再也不要出现第二个鲍毓明出现。#鲍毓明今天伏法了吗#
修改意见如下:
1.严惩重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删掉第三款中“奸淫幼女”的相关内容;
2.严惩重判猥亵儿童的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化刑法对男性(包括男童)的保护,在强奸罪问题上,体现非歧视性的立法原则;
4.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完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制度:
(1)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统一提高到16周岁,即“奸淫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建议与建议1有一点冲突,建议1侧重加重量刑,本条建议侧重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一个二选一);
(2)完善“年龄相近豁免”制度,明确男女恋人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事实上利用了这种优势地位,只要其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极少数极端恶性、社会影响极坏、民众反映极为强烈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其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的严重恶性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且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故意为之)的,刑法应考虑修订,增加“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实施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大网正在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还等什么,行动起来吧!!!
复制粘贴进网站即可,很简单!为了星星,大家行动起来!

来自弦子的微博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