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是给社会道德兜底的准则、指派律师是每个人的权利、应对舆论的最好方式是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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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杜家迁: 【唯一发声:对退出连云港女辅警案的几点说明】
3月15日,我与邓学平律师受许艳之父许志华的委托,依法成为许艳的辩护律师。当日,我便自甘肃飞回连云港,欲会见许艳,却被看守所告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许艳指定了两名辩护人,会见未果。随后,我又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欲与该院沟通,因承办人开会,欲沟通而不得。次日上午,我又赶至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人员沟通,获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许艳指派两名辩护人的时间是3月13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3月12日)。
因我们认为,亲属委托之律师应优先于指派律师,故而,随后的几日,我们又多次与连云港市各相关部门沟通,均未有进展。向上级部门反映,尚无回复。
在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时,我们谈到《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原文: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意见分歧较大,后我们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我们随同法院工作人员至看守所听取许艳本人意见;二、许艳父母手书信件一封,信件内容不涉案情,由法院工作人员带至看守所出示许艳,待许艳阅后决定。这两个方案均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决。
现本案全国关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会慎重办理,因此我们建议被告人亲属与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建立直接的沟通渠道,并决定正式退出本案辩护。
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我们将致信最高人民法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定会对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以使该条款能在保障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更具操作性。
感谢朋友们的关心,谢谢!


来自弦子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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